司承担;鉴定费、律师费也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不应该由我公司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的律师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我公司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一百万元。
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星辰公司的员工张强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应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超出交强险且属于商业理赔的部分我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对原告王晓峥各项赔偿请求,我公司意见如下:医疗费应该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营养费只同意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和护理费接受;残疾赔偿金只同意伤残系数40%;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同意按照40%的系数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意按40%的伤残系数计算;交通费只同意一千元;鉴定费和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我公司同意赔偿总共四十万元。“
星辰公司的律师站起来道:“原告王晓峥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我公司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应扣除绝对免赔率10%。“
在几位律师你来我往的努力辩护中,更多细节被充分展现了出来。
其中“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不赔用药”成为了争论焦点。
关于这一焦点,法官给出了结论:“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是被保险人即原告星辰公司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由保险人即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保险人星辰公司只有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而无修改或磋商的权利,双方在缔约能力上不一致,导致该格式条款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其大大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相应地减少了保险人的义务,与投保人当初投保的意图不符,更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旨在更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属于霸王条款,应归于无效。
所以被告人保险公司提出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10%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官进行了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晓峥七十万元;原告王晓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星辰公司垫付的十五万;驳回原告王晓峥其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