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还有公交广告牌遮挡。
我们在现场做过沙盘推演,目击证人所站的位置,在晚上那个时间点,根本看不清站台发生的事,而且当时目击证人为了避免被发现,只能藏在梧桐树后面。因为她只要一露脸就会被发现。
至于现场发出的声音,她既然都没有亲眼看到,又怎么会知道发声的一定是受害人,万一是远处小餐馆里的声音呢?!由此,我们推定,目击证人产生误判、错觉的概率极高,因此她的证言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这时,被告金胜男举手要求发言,被准许,他也附和王良金,坚称是林子茜主动拦车、主动上车,没有发生争执和拉扯,更没有迷晕,认为目击证人一定是看错了,听错了!
公诉人不紧不慢,又分别请出了林美静和一个随同办案的民警,林子苏也被提问,都证实曾在交管处看到了案发公交站附近的监控视频。
三人均证实,受害人等待公交车的过程中,一直清醒,没有站立不稳的情况,几个被告在绑架受害人的过程中,受害人有过一分多钟的激烈反抗。后来是被视频中的被告金胜男捂嘴后才失去反抗能力,而后就被几个被告抬上的车。
三人这一证言,再次证实了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几个被告是蓄意预谋、主观犯罪的事实。
但遗憾的是,法官询问该证据时,公诉人只能如实回答——该视频在案发两个星期后“丢失”。
林子苏对此一直都十分懊恼,这是她始料未及的,如果不是自己亲眼所见,也会怀疑它是否真的不存在了。
但她怎么都想不明白,明明办案民警调阅过,可是为什么如此关键的证据却会丢失,还是在公安的眼皮子底下丢失,令人十分不可置信。
林子苏也不能不怀疑有更大黑手的存在,大到可以在公安的地盘销毁证据,可是这个人到底是谁?
难道是第一个侵害茜茜的凶手——为了不被牵连才急于销毁证据?如果是这样,这个人恐怕就不只是凶手这么简单,也许还有更大的案子!
当然,这是袁深和王芬做的分析,但很可惜都是推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指证,现下只能先将这四人绳之以法,再慢慢查那个凶手!这是王芬和袁深的推测。
袁深从知道这个“证据”,就做了大量走访和调查,也不知道用了什么方法,竟说服了交管处的这个王姓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正因监控视频的离奇消失,让袁深更加坚信这个案子有人为干预的痕迹,因而有了上面的推测。
公诉人也曾再三向警方询问求证,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均表示没见过那个监控视频。
起初公诉人极为反对在庭审时以人代物的方式进行举证,因为这会让辩护律师抓到破绽进行更猛烈的攻击。
但从证据链的完整性上来说,“监控视频”确实又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没有实物证据,但视频的目击证人也不是不可,因此公诉方最后还是同意了受害人家属的诉求。
果不出所料,王良金抓住这一证据的缺失,展开了疯狂的攻击。王良金坚定认为,这个所谓的监控视频,根本不存在。
所谓的“丢失”,无人证实,很难说不是公诉方的凭空捏造,设置这样一个“假说”,只是为了“佐证”目击证人疑点重重的证言。
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王良金还调出了中心医院的初诊报告,该报告上没有任何关于受害者中迷药的诊断记录。
于是,公诉人请出了专业检测机构的专家进行中迷药的专业解读,专家表示,初诊报告没有中迷药的诊断记录,但并不能排除受害人没中迷药,因为有的迷药药效只有几个小时。
受害者送到医院时,已经是十几个小时后了,如果受害人被用的迷药药效只有几个小时,那么就很难诊断到症状。
而且这么大面积的□□损害和撕裂,不要说才17岁的少女,就是一个成年男性也难以承受,如果没有迷药的麻醉作用,就算是喝醉酒,受害人也会因巨大的重伤而当场痛死过去,根本不可能有救的机会。
公诉人请出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并询问,民警表示,现场勘查时,曾对地面的车胎、足迹等进行勘验,确认有明显人脚印的挣扎痕迹。
王良金便问,可有勘察记录或证据。该民警回道,当时明确记录在案了,照片也做了编号入库,但是后来这条勘查记录和照片就没有了。
王良金阴笑了一声,揪住这个漏洞,便提出质疑:关键监控视频丢失,关键的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丢失,所以你怀疑警方在徇私舞弊?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证据缺失疑点重重,公诉人怎么没搞清楚,就申请开庭审理了呢?难道公诉人和警方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才急于结案?!
当即转头就向法官说道:“审判长,公诉人的证据、证言无法相互印证,且自相矛盾,不能作为待证事实!”
王良金的说法,立即遭到袁深的驳斥,认为能接触到这些关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