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姜星火始终没有什么表示,朱棣反倒柔声道: “放心,若是真有万一,朕可发中旨赦他。” 所谓中旨,便是自唐宋以降,皇帝自宫廷中发出亲笔命令,或不通过正常流程而直接交付有关机构执行的圣旨。 《睢州志·袁可立传》载:“袁可立曰:‘杀人者死朝廷法也,即弄臣顾可脱乎’。已而,果得中旨赦之,可立不为动。” 嗯,最终司法解释权归皇帝所有。 事已至此,姜星火也不好多说大吸血虫什么,这时候也只能借势而为了。 不过他的心底,对皇权却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终归是难看了些。” 朱棣也知道这样做不好看,但说实在的,昨天他做决策的时候,也没有细细推演有可能发生的结果,只是觉得一切尽在掌握中,不管怎样他都能用皇权来兜底,所以不妨闹大点。 如今姜星火点了出来他也清楚,自己做的不甚妥当,所以虚心请教道:“那依国师之见,该如何处置呢?” 姜星火沉吟片刻,把自己昨晚想的办法说了出来:“不若直接两件事并做一件事,藉由李至刚的案子,推动案例补充法的产生和定期修改天宪的制度。” 强者从不抱怨环境,强者只会抓住机会达成自己的目的。 不待朱棣询问,姜星火自己继续说道:“所谓案例补充法,便是如《大诰》这种,以实际的司法判决案例,来为后世的判决定标杆,类似的案件,自然可以追溯,如此一来,一年复一年之下,虽然不可穷举,但总有接近的时候,遇到棘手的、《大明律》里没规定具体判法的案件,总有一个参考依据,以此律、例并行,有律择律,无律择例。” 老朱的祖训这玩意,说实话,基本坚持到明朝中叶就都报废了,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法律是随着时代的需求而不断变化的,而老朱规定大明的法律就得以他钦定的《大明律》《大诰》为准,而且要万世不移,不增不减,这怎么可能? 哪怕姜星火不插手,案例补充法的诞生,也是必然发生的。 事实上,现在是永乐元年(1403年),如果历史线没有变化,那么到了弘治十三年(1500)明朝的中枢就会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并且于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新增三百七十六条内容,于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新增三百八十二条内容,此后律、例并行。 案例法这种东西,基本上三、五十年就要重修一次,把这些年里遇到的司法判决实践的结果给补充进去。 “律、例并行?这倒是个好办法。”朱棣微微颔首道。 事实上,对于明代惩戒吏治的法律制度,一般人有一个刻板印象,也就是老朱经常把官吏杀的人头滚滚,动不动就扒皮实草,所以是“重典治吏”,事实上,明代对官吏犯罪,尤其是贪污行为的判决并不是以严刑峻法一以贯之的,而是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洪武开国时期,之所以对待官吏犯罪持有的态度是乱世用重典,就是因为元朝法纪太宽泛,吏治太烂,所以老朱在位期间,不仅制定了対官吏惩治严厉的《大明律》,还又搞了一套《大诰》。 嗯,别人是法外开恩,老朱是法外加刑。 到了洪武末年,老朱为了后世的大明皇帝仍然能够继续推行重典治吏的政策,将大诰当中的许多内容规定到了法律当中,洪武三十年的时候,当《大明律》修改版正式颁布天下的同时,朱元璋选择了《大诰》中的三十六条重要条目编纂为《钦定律诰》,附载于《大明律》后,统称为《大明律诰》。 属于法外加刑再加刑了 但是在姜星火前世的历史上,随着明朝中叶《问刑条例》的问世和几次修订,从法律上讲,虽然《大明律》的判决依旧是最高标准,但实际操作层面,对官吏犯罪的惩治逐渐从法外加刑开始逐渐减轻。 “至于定期修改天宪,便是将《大明律》的地位抬高到天宪上去,而《大诰》和其他案例补充法则定性为例法若是有顾虑也不妨加些限制,譬如天宪每隔若干年修改一次,一次最多只能修改几条等等。” 天宪,本就指朝廷最高法令,通常所谓“口含天宪”,指的便是皇帝说话就是法律。 而如此一来,《大明律》高高在上,拥有最高优先级的法律地位,但可根据时代的进步定期修改;《大诰》和其他案例补充法作为例法,则是次一级的法律解释,同时可以不断地补充司法实践。 当然了,在封建时代,任何制度设计,哪怕是开国皇帝亲自定的制度,后面能不能好好维持下去,也是要打个问号的。 但无论如何,有更好的制度设计,总是比没有要好的。 朱棣陷入了纠结。 要搞钱,不动盐法、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