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能以富贵终。
○甲戌遣户部·右·侍郎孙交祭太仓之神。
○遣顺天府官祭宋丞相文天祥。
○太监刘瑾传旨:“升锦衣卫·指挥高得林为后军·都督府·都督·同知·带俸。”
○山东擒获群盗王绍吉等一百三十九人。盖前此叛贼 赵实、王平之党也。都察院以其狱上,得旨:“论斩者八十一人,其轻者充军徒杖有差。地方官避事失防御者,皆罪之。”
○弘治初,军人张允 忌河南鹿邑并直隶亳州之民,所垦河堧地土顷亩多,而官税少也。概指为河南荒地,献之徽府,徽府因请为业。遣户部·主事 李思仁 核之,得地六千一百九十余顷,起税二万四百三十余石。诏:“以所税米二千石给王,余皆输河南有司。”然内有五百五十余顷,为米一千八百余石,实直隶王皮溜集之地,而佃者亦亳州之人,册皆混为鹿邑桑园集之地矣。鹿邑有司徵其税,不服巡抚官,乃奏令输之凤阳,以充汝宁府每年坐派之数。其民复愬不便,于是遣郎中方璘覆勘。璘奏报:“河南直隶地界甚明,亳州所负粮,自正德三年为始,令输之本州仓以给军粮。而汝宁府坐派凤阳仓粮,自当如旧,仍备行各司府州县改正册籍,以杜复争。而正允 妄献之罪,前后镇巡抚按司府州县等官查勘不明,及失于催并完结者凡二十四人,俱乞究治。”有旨:“杖允 百,发遣远充军。诸官,以年远且连及者众,姑从轻罚米。见任者百石,罢黜者半之,已死者勿究。”
○丙子鸿胪寺请御经筵,上曰:“朕偶感微嗽,姑俟三月以闻。”
○沈王奏:“永年王薨,长子诠、长孙 勋浚,俱卒。勋浚有子胤橚,甫七岁,承重主丧,请封为长子,俾管理府事。”上从之,仍令公务等事,听沈王查照而行。
○先是,湖广·浏阳民刘应龙 与族人道龙 有隙,谋于姊婿黎奎,使仆刘华杀之。道龙 弟志龙 愬之官,华与张秉秀 者,谋诬志龙 杀其故兄。秉彝 剽鬻盐者,取其尸抵验。志龙 不敌,挈家逃难,遇害于途。又忿见知及举发者,并杀之。道龙 家人复往愬焉,又为所毒死。前后凡杀五人。其狱官司屡勘,应龙 辄赂胥吏,匿文案以混是非,积十余年不决。于是,道龙 男凤茂,具以冤情赴奏。诏:“遣给事中张九叙 往同巡按御史勘问。”九叙 追劾原问官·先任·御史李天赋、按察使金献民、副使张贯、参政胡韶、参议华福、佥事 杜驯、知府 王瑫、李刚、同知董璠、见任·副使刘逊、参议吴世忠、佥事 赵璧、知府 赵维藩、支夔 等,俱当究治。都察院覆议以请,诏:“华、应龙 及 秉秀 之弟秉拳、秉忠俱论死。奎及党恶者七人,俱发边卫充军。各官不分枉直,或推避因,仍以致疑,狱经久不结。贯、世忠、维藩各降一级,刚、璠罚米二百石,天赋、福、韶、逊、璧、驯、夔 各一百石,献民五十石九。叙,以参详明白称旨,升俸一级,为今后勘事官法式。”
○丁丑升兵部·郎中冒鸾为福建·布政司·左·参议。
○戊寅诏:“各边诸凡修理墩台,不许于各处粮价内支用。其防护人马,果出百里外者,乃照例折与价银,勿令重复冒支。”从户部奏也。
○南京守臣以修省上言:“请停徵科罢工役。一 成造。上用箭弓弹弓等物,原差太监每岁供给,下程用银二千余两,今事已完结,宜辙令回京,不许延住糜费。一 织造。婚礼及赏用叚疋,为价一万一千六百余两,宜缓解其半,以纾民力。一 修御马监。西海子承光殿及龙凤舡,取物价三千三百两有奇。又修造盔甲,铸钱熟铜。宜以徵在官者输部,余俟豊年补之。一 南京供应织造太监,下程工食岁费银五千四百两有奇,宜以应天府库贮无碍银给之,以苏徵派小民之苦。”工部覆奏,上曰:“诸造作费用数多,南京根本重地,令罹重灾,人民艰窘,无从出办,情实可悯。所差太监速回,毋淂久滞,物价物料未徵者,宜暂停免,待豊年补还。其佚给下程工食,何至岁用数千?守备官可备核其数,所司亦何可分外承奉。自后无额式者,其尽革之,毋困吾民。”
○己卯宣府龙门卫地震。
○庚辰命岁给周府·故·义阳王同鍱宫眷,餋赡米一百石,从周王请也。
○总督·南京·粮储·左·佥都·御史储巏奏:“南京官军俸粮岁该一百五十万石,见在仓粮止一百七十万石,恐支放不敷。”户部议:“南京仓粮原有二百万石,其余粮斛并湖广、江西、浙江、南直隶府分灾免不尽之数,仍该徵五六十万,尽足支用。宜行各巡按御史督并,并行南京户部差官催纳。”诏:“如议。”
○锦衣卫·都指挥杨玉请以本卫·正·千户石文义理刑。从之。
○辛巳恭仁康定景皇帝忌辰,遣仪宾周钺诣陵寝行礼。
○升应天府·府尹黄宝 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狭西等处,仍令乘传至京领敕。凡巡抚迁转,无躬领敕者。瑾欲要谢赂,故创此例。
○太监刘瑾传旨:“锦衣卫·指挥·佥事 刘璋 同杨玉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