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开展的两次考试遴选则与之相反,其对法官年龄要求进行了较为严格限制,分别要求“40周岁以下”以及“38周岁以下”,但并未对审判工作经验做出更高要求,仅仅要求“2年以上”或者“3年以上”,同时又对法官学历要求较高,分别要求“本科以上”甚至“硕士研究生以上”。
2.考察遴选的条件设置较为宽泛灵活,看重实际工作需要。考察遴选法官与考试遴选法官最大的区别在于遴选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如某些部门或者岗位急需用人,但本院无法及时调集,就可以根据具体工作岗位要求,从辖区基层法院中择优挑选。故相关的条件设置当然就会显得较为宽泛和灵活。当然,政治素养、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等仍必不可少,至于学历、工作业绩、法官职级、工作经历等具体资格,则显得没有那样重要。然而,前期条件设置的宽泛不等于准入门槛降低,实际上,选定对象在上级法院挂职锻炼期间的实际表现和业务成绩是遴选法院关注的重点,也是决定其最终能够调入的关键。换句话说,如果工作业绩不尽人意,则无法获得遴选机会。
(四)报考人员结构、特点
1.法官报考遴选的热度持续走低。以考试遴选为例,法官参加遴选的热度持续走低,降幅显著。同时,考察遴选也呈现出类似情况,如2006年及2008年,该院共计需要人手7人,初次选定7人,征询法官本人意愿时,仅遭到1人拒绝,拒绝比仅为14%,但2015年开展考察遴选时则大不相同,此次该院共计需要人手3人,初次选定3人,但征询法官本人意愿时,遭到2人拒绝,拒绝比达67%,故另行选定2人,方获同意。
2.报考法官遴选的年龄呈低龄化趋势。仍然以考试遴选为例,笔者将遴选法官的年龄划分为3个区间段,即25—30周岁、31—35周岁和36—40周岁。数据显示,报考法官的年龄层次呈“逆向”变化,即年龄较大的法官占比逐渐减少,而年龄较小的法官占比逐渐增多。考察遴选法官也呈现出类似现象,2007年考察遴选的5名法官均在36-40周岁;2008年1人40周岁,1人33周岁;2015年3人均为31-35周岁,与上述的变化趋势基本吻合。导致这样现象的根源主要还是在于遴选法院本身的年轻偏好,也即是他们在条件设置上越来越倾向于年轻人,而限制年长者。
3.报考法官平均学历水平呈高层次化趋势。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接受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教育的人快速增多,初任法官年轻化、高学历化的趋势显著,同时,遴选法院在年轻化和高学历化上的偏好也加剧了遴选报考者呈现的这一趋势。同时,2007年考察遴选的5名法官中,1人为中专,4人为大专;2008年1人为大专,1人为大学本科;2015年1人为硕士研究生,2人为大学本科,学历水平的总体提升显而易见。
4.报考主体呈远郊化趋势。调查发现,远郊法院法官是报考遴选的主力军,而都市区法院法官报考意愿显著不高,这一比例的对比实际跟c中级法院辖区的郊区法院法官总量与都市区法院法官总量之比呈现相反关系,实际都市区法院法官总量大于郊区法院法官总量。而考察遴选的10名法官中,仅有3人为主城区基层法院法官,其余7人均为远郊区县基层法院法官,而且,如前文所述,初次考察遴选对象拒绝上派挂职锻炼的情形均是发生在都市区法院法官之中,而从未发生在郊区法院法官之中。原因主要在于地区差异造成的工资收入以及其他生活条件等的差异,以c中级法院为例,正科级助理审判员全部工资收入约为4400元,而所辖都市区法院同等级法官也大约为4300元,但郊区法院同等级法院法官则大约为3600元,差距较为显著。且该市的主要医疗、文化、教育等资源均集中于都市区,可见遴选对于郊区法院法官的吸引力何其大。同时,考虑到“工资收入的边际效用趋于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2〕这也与法官遴选的年龄呈低龄化趋势不相矛盾。
5.“老手”逐渐淡出,“新手”逐渐成为报考主力军。如前文所述,受报考条件和资格设置的影响,2006年的法官遴选报考主力主要为“审判老手”,即审判经验5—10年、11—15年的人群,而其后的2010及2012年情况发生了颠覆性改变,审判经验5年以内的“审判新手”则成为了报考主力军。
考察遴选的情况也类似,2007年和2008年遴选的7人中,在原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以上审判职务年限均在5-10年,而2015年计划遴选的3人均在5年以下,变化显著。
二、问题透视:当前法官遴选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成因
笔者发现,当前法官遴选制度的推进面临一些困境和问题,且出现了某些违背制度初衷的情形。
(一)遴选法院间的“马太效应”凸显出来
人民法院的坐落不同,在面向社会招录法官及工作人员时,往往是拥有区位优势的占先机,故其审判工作的总体水平往往一马当先,反之亦